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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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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规〔2017〕1597号


武隆区、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发改规划〔2016〕2205号)编制的《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要求,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主体功能区建设重大举措,对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各区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提出的管控要求,完善与《负面清单》实施相适应的审批清单、监管机制和激励惩戒办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组织协调好现有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入园区,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引导,完善预案,确保政策有效执行,社会和谐稳定。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的支持引导、监督管理,帮助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有关区县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

《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 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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