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
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渝发改技〔2007〕1136号
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2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此通知要求,组织专项申报,并于10月30日前与我委衔接。
联系人:张斌
电 话:63899471(O)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委决定在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和生物产业发展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资源、环境与节能减排
1、工业节水与废水资源化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及回用、锅炉水处理动态模拟、水处理工程智能化控制等试验平台,开发水处理化学品、关键设备的制造和工程应用技术,开展重要产品和关键技术的标准研究,提高化工、石化、钢铁等重点耗水行业工业用水利用率和实现工业废水资源化。
2、环境光学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环境光学立体监测技术、环境大气模拟试验、环境光学光谱数据库等研发平台,开展环境光学监测关键技术、设备和相关标准、方法研究,满足国家对环境污染、生态要素、突发环境事故进行远程、自动和实时监测等的需求。
3、制革清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清洁过程技术、制革生物技术、废水生物强化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试验平台,突破关键化工和生化材料的制备、制革专用酶制剂产生菌的筛选和培育等关键技术,解决制革产业持续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等瓶颈问题。
4、钢铁制造流程优化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可循环钢铁制造流程动态分析、评估和系统优化技术平台,以及精准设计、高效运行、节能减排和优化控制技术的工程化试验环境,开发钢铁生产全流程物流平衡和优化、全流程排放物分析和减排等关键技术和工艺装备,为提高钢铁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技术支撑,解决钢铁行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等突出问题。
5、先进涂镀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连续涂镀、功能化涂层、涂镀技术检测等试验平台,开发连续镀锌、连续涂层、清洁生产等钢铁材料先进涂镀关键共性技术,研制涂镀层生产线核心关键装备,形成涂镀钢材的回收和循环使用规范,提高钢材的使用寿命和利用效率,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减轻环境负荷压力。
6、甲醇制烯烃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甲醇制烯烃催化技术研究和中间放大试验平台,开展过程模拟和优化研究,研究烯烃分离新技术、新的原料净化技术、生成水的处理技术和回用技术等,开发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成套技术,满足我国煤代石油战略的重大需求。
7、煤炭间接液化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煤间接液化催化剂、工艺过程模拟与优化、关键设备开发、煤液化产品开发与深加工技术的试验平台,开展煤间接液化制油技术、产品开发与深加工技术、油电化联产系统集成与设计技术,以及煤间接液化催化剂、合成反应器等关键设备的研发,为我国煤间接液化制油百万吨级示范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8、煤炭直接液化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煤直接液化工艺开发试验平台、催化剂工程化研究平台等,开展煤直接液化过程中煤浆制备、煤液化反应、液化残渣分离和利用、循环溶剂制备、液化油品提质加工、高效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合成及连续制备等关键技术,以及煤直接液化反应器、专用泵阀等核心技术装备等研发,为我国煤直接液化百万吨级示范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9、煤矿深井建设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煤矿深井建设所需的冻结、注浆、钻井及矿井降温等综合研究试验系统,开展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深井建设核心技术研发,掌握冲积层厚600~800米、井筒深度850~1200米的深井特殊凿井以及矿井降温等关键技术,提升我国煤炭资源的保障能力。
10、煤矿采掘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采掘装备特种机械性能综合试验平台、煤矿机械材料试验平台、采掘装备特种电气性能试验平台、强力液压支架实验台,突破制约我国大型高效煤炭采掘机械发展的技术瓶颈,为我国煤炭高效安全采掘提供装备保障。
11、油气管道输送安全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油气管道工艺设计、材料、焊接、防腐等核心技术研发平台,开展油气管道安全预警、监测、裂纹检测、泄露检测等技术研发,开发管道裂纹检测和管道沿线地质灾害自动监测设备,满足我国天然油气骨架管网建设和管道安全管理的需要。
12、海洋石油勘探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海上高精度地震技术及海上可控源电磁勘探技术的研发试验平台,研究开发具有针对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地球物理数据分析及配套应用分析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上油气资源勘探装备与技术,满足我国近海复杂油气藏勘探和开发深水油气资源的需求。
13、油气钻井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钻井完井工艺、钻井机械装备、井下测量控制仪器、井下增压和井下循环全过程模拟试验平台,开展油气钻井新技术、新产品及重大装备的试验验证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满足我国复杂地质条件下高效、安全、清洁勘探油气的技术需求。
14、低渗透油气田勘探开发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井下工具模拟试验、高压管道流动评价系统、裂缝评价系统、裂缝监测、压裂液在裂缝中的动态携砂性能等试验平台,开展水平井井下作业及压裂改造,CO2泡沫压裂、CO2干法加砂压裂,泡沫压裂液模拟评价、泡沫钻井液等流体性能评价及水平井筒沉砂规律试验等,促进我国陆上低渗油气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
(二)生物产业发展
1、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基因工程疫苗构建、表达、评价等研发设施,开展疫苗抗原基因筛选和改造技术,基因转移、表达及其调控技术,疫苗菌毒种构建技术,新型DNA疫苗和RNA复制子疫苗技术等研发,加快基因工程疫苗的研发速度,提高产品的效果和安全性,满足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的需要。
2、免疫诊断试剂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重组抗原及单克隆抗体工程化平台,优化免疫诊断试剂关键原料的表达、纯化、保存条件和体系,开发通用高效的抗原、抗体的酶标记和荧光标记技术,实现诊断试剂生产中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率达到50%,提高我国免疫试剂的质量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生物制药新工艺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高表达哺乳动物细胞株构建、细胞系的驯化与克隆筛选、无血清细胞培养基配制与优化、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工艺优化等研发实验平台,开发可适用于表达不同产物的动物细胞系,形成从细胞株构建、细胞系驯化、筛选到大规模生物反应器培养的整套工艺技术,使重组细胞表达水平达到50皮克/细胞/天,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4、药物基因和蛋白筛选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成药基因和成药蛋白质筛选、鉴定、验证、中试规模制备的技术平台,开展系统性的药理药效、毒理研究,为生物制药企业提供生物制药新的候选基因和候选蛋白质,满足生物制药开发的源头创新的需要,为新基因工程药物及基因治疗的产业化提供基础,形成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技术辐射中心。
5、中药质量控制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设中药标准品和对照品生产技术、中药标准综合评价技术、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等平台,开展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中成药质量控制技术和标准研究,满足解决我国中药产业急需解决的标准和质量控制关键技术问题的需要。
6、濒危药材繁育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濒危药材快速繁育、大规模移栽、标准化良种的药材种苗繁育、高原药材、沙生药材野生抚育试验平台,开展濒危药材组织培养快速繁殖中规模化移栽技术,标准化、模化、集约化的种苗繁育技术,濒危药材野生抚育生态型生产技术研发,保护濒危药材资源,促进中药产业持续发展。
7、作物分子育种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新基因发掘、分子生物学基础研究、分子育种等研发设施,开发重要性状基因的实用分子标记,改良分子标记检测技术,提高规模化应用水平,构建高效的分子育种技术体系,提高育种效率,突破规模化发掘种质资源中优异基因的技术瓶颈,实现多目标重要性状的定向改良,提高我国主要粮食作物育种效率。
8、作物细胞育种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染色体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分子细胞工程技术、单倍体工程技术等研发设施,开展植物体细胞和配子细胞培养高频率再生及无性系变异技术、远缘体细胞融合技术、细胞定向突变筛选技术、染色体工程诱导异源染色体易位及其快速识别技术等研究,培育优质、抗逆、抗病的育种新材料,满足主要园艺作物新品种培育的需求。
9、林木育种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基于分子水平的林木种质研发平台,开展林木速生、木材形成、高抗等功能基因的快速发现和鉴定技术,高效多基因转化技术,高密度、高精度遗传图谱构建关键技术,困难树种再生体系及针叶树的体胚转化系统,林木新种质性状快速鉴定技术等研究,提高我国林木育种水平,满足工业用材林及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的需求。
10、动物育种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动物遗传基因资源发掘评价、分子育种、繁殖技术等研发平台,开展优异基因资源大规模发掘和有效利用技术,经济性状新型分子标记开发和辅助育种技术,胚胎规模化生产技术,体细胞克隆技术,优质、抗病、特色转基因畜禽育种技术等研发,满足我国畜禽和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的需求。
11、现代酶工程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工业化发酵控制技术、低成本分离技术、先进的发酵废液后处理技术研发平台,开展工业酶发现、改造、规模化表达、制剂制备等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的酶制剂技术标准,加快酶制剂产业的发展,促进其在能源、饲料、食品、环境、医药等工业领域的应用。
12、生物质化学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生物质热化学转化和非木质资源绿色合成工程化研发平台,重点突破生物质热化学转化定向制备燃气、合成气,生物质液化制备生物基化学品,生物质化学改性及树脂化技术,非木质生物质资源绿色高效转化合成生物基材料等工程化关键技术,为我国生物质资源的高效利用提供有效支撑。
13、动物用生物制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建立动物用生物制品技术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验证平台,加强动物疫苗、诊断制剂、血清等生物制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重点解决典型毒株分离、疫苗免疫接种控制、基因工程活载体疫苗等生产技术和工艺难题,发展新型分子检测技术,构建相应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动物用生物制品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
14、作物转基因育种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针对棉花等主要经济作物,建立功能基因挖掘、克隆与验证,分子改良,转基因作物生产关键技术集成,转基因经济作物品种工程化验证等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经济作物重要性状基因的大规模挖掘、克隆与快速功能验证技术,重要性状的高效分子育种与聚合技术等研发,为提高我国主要经济作物育种效率,培育优质、多抗新品种提供技术支撑。
15、生物饲料开发与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建立生物提取、生物化工、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试验设施,以及生物饲料评价与应用技术等研发平台,开展免疫增强剂等天然活性物质的高效提取、分离、纯化,畜产品品质改良剂等功能性饲料的定向合成和高选择性合成,利用基因工程对天然蛋白质的基因进行改造,提高生物饲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6、抗体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针对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恶性肿瘤、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免疫系统疾病等,重点突破抗体药物发展的技术瓶颈,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组抗体药物,开发高效低成本的工业化纯化工艺,特别是连续灌流和流加培养产业化工艺,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源化及全人抗体筛选技术及评价体系,形成从抗体筛选评价到生产的完整体系,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撑。
17、医用植入器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针对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新型医用植入器械和人工器官的技术瓶颈,开发医用植入体表面生物活化和抗凝血改性的工程化技术、植入器械及人工器官的精密加工技术、动物源植入器械和人工器官抗钙化及去免疫原性技术,建立相应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产品技术标准体系,构建我国新型医用器械产业链,不断满足人民对生命健康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国家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