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技〔2007〕1377号
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建设、资金、验收评价和运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验收等资料的编写提纲。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市级和区县共建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依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为了加强电子政务规划管理和统筹,有关部门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规划或规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有关单位在申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原则上,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复。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