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电子
专用设备仪器等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渝发改技〔2007〕14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高新区、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6号)和《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3038号)的要求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专项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专项通知中的专项设置要求,对提升我市电子信息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有一定规模促进和示范作用。
二、申报项目应由属地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或产业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高新区、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或直接申报单位于2008年1月10日前与我委衔接,报送推荐项目名单和简介。我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通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高新区、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或直接申报单位务必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件和项目简介一式五份(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委。
联系人:杨 博 电 话:67575795(办公室)
E-mail:a69039103@163.com 传 真:67575798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化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