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渝发改技〔2008〕3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北部新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要求,国家发改委决定在信息产业和产业升级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现将有关组织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部新区管委会作为项目推荐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并统一向我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编写工程中心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编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要求编写。
三、各项目单位在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前,请提前与我委项目主管人员沟通联系,我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或请专家论证指导。
四、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报送推荐文件。正式申请报告于2008年5月10日前一式五份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材料。
联系人:信息产业,杨 博 67575795
产业升级,代惟殊 67575793 传 真:67575798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
二OO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