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要求,促进一批“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落地,确保今冬明春最大限度形成投资实物工作量,在全国两会前发挥出对经济的带动效应。现就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坚持两个不动摇
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全市经济工作的中心。做好招投标工作,是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的关键环节,是确保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单位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要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动摇。凡达到市政府渝办发〔2001〕29号文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坚持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不动摇。按照“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围绕大局,确保项目开工目标的实现。今年12月底前必须开工的项目,最迟应在12月5日启动监理、施工招标工作,12月25日前完成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和其他项目施工招标也应抓紧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招标工作准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精心组织,有效缩短招标周期
(一)抓紧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时启动招标工作。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见附表)。对于11月30日前已经委托了招标代理公司的,可不变更,招标代理公司立即启动招标工作;尚未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的,应抓紧时间确定。
(二)并行作业,提高效率。点多面广的项目,可以实行打捆招标,统一组织。招标公告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投标限价的确定等工作同时进行。招标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无标底限价方式。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要简洁明了。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即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疏漏和错误以答疑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三)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加快重新招标进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后7天内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即启动重新招标程序。评标过程中,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的规定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继续按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两次招标仍失败的,项目单位直接选择项目承建商或供货单位,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四)招标结果公示与合同谈判、进场准备并举。评标结束后,项目业主即确定拟中标人,最迟第二天公示评标结果和拟中标人,公示期间项目业主与拟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拟中标人做好进场开工准备。公示期结束如无投诉或投诉不成立,即签订合同。
(五)完善措施,高效处理投诉。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提出投诉或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在公示期提出异议或投诉。投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投诉受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反映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投诉人应提供相应证据。上述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快速、妥善处理异议或投诉,为签订合同创造条件。
三、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级投资主体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按上述要求实施监督,下达给区县的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推进。
(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能快则快”和“特事特办”的工作思路,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采用会审研究,现场确定,避免层层报审,贻误时间。
(三)所有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两个时间节点,排出招投标倒计时工作时间表,明确各节点工作时间和责任人,报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级投资主体在12月5日前将须在12月底前开工项目的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明春,电话:67575755,传真:67575750
电子邮箱:cq-liu2211@163.com
附件:重庆地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