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办〔2009〕003号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128号),市高新办对《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200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印发了《关于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66号)。
按照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的《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精神,市高新办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渝高新办〔2007〕1号)作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现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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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