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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发行区县园区集合债券的通知

日期: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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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资〔2009〕14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扩宽融资渠道,帮助区县园区直接融资,我委拟在全市园区中筛选和捆绑几家财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的园区,通过发行“园区集合债券”(本次发债对象为从事园区经营、管理的公司或企业)融资。具体要求和相关情况如下:
一、拟发行债券园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园区应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二)申请发债园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申请发债园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发展的,必须做好风险控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申请发债园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次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认真按照以上条件,筛选本区县(自治县)有发债意向、符合发债条件、能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园区企业,提出本次拟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按照附表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三)提供申请发债企业200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其他说明
本次“园区集合债”将按照企业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条件择优筛选,由于担保机构担保总额的制约,预计本次“园区集合债”规模在10-20亿元,园区家数控制在5-10家。对于未入围本次“园区集合债”的园区,我们将建立拟发债园区储备库,并给予前期辅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条件,为今后发行创造条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于11月27日前报送我委,附送电子版本。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发改委资金处联系。
附件:申请发行“园区集合债”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联系人:孟岗超 67575722
吴芳瑞 67575726 67575724(传真)
电子邮件:wfruisky@21cn.com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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