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2〕95号
有关咨询评估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9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2011年第21号公告),经研究,现将承担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见附表)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咨询评估包括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节能减排及环境治理报告等)咨询评估和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两大类。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对应专业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我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我委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抄送项目法人。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如果不接受该任务,须在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来文说明有关情况。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不再纳入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三、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要精心组织,评估工作要及时向我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它有关情况。深入现场,落实规划、国土、环评等外部条件,认真分析比选建设方案,严格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投资控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限时报送我委,咨询评估费用按我委批准的渠道和额度支付。
四、评估机构要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我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五、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我委及时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