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2〕292号
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钢集团、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533号),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2150万元转下达给你们。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工程管理。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要优先使用国产设备,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后负荷率不应低于60%,三年后负荷率不应低于75%。
二、严格建设资金管理。相关区县和项目法人应按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要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补助资金。各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严格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严禁用项目资金发放奖励和津贴,不得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和超规模建设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将国家补助资金用于冲抵已完成的工程投资。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抓紧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中央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采购,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纳入本次计划的项目须于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四、认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请于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我委,以便我委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东彦,联系电话:67575864,传真:67575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