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通知公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12-07-18
字体:
渝发改投〔2012〕943号


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828号)要求,现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给你们(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预算指标另行文下达)。请抓紧落实,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一、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相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二、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文物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四、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要保证各方面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定期将项目执行监督检查情况报送我委和市级相关部门。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