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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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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12〕166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1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尤为重要。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当事人,不得擅自设置审批事项或者增加审批环节,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
二、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登记。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进行审查登记前要转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文件制定单位也可直接先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征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招标投标当事人意见,并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汇总各方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文件审查登记工作。
三、不断推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化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落实责任,做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废止、修订等管理工作,要增强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和科学性,要增加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广泛参与度,一经合法有效备案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要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定期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执行未经公布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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