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农〔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和《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农〔2009〕16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及项目验收明确如下:
一、项目编制及审批程序
在批准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直接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供水规模1000吨/万人以上工程单独编制初步设计。
(一)确定建设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市级批准的规划,下达区县(自治县)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性计划,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水务)部门研究,将指导性计划落实到具体乡镇或具体项目。
(二)项目审批程序。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地点、规模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实施方案经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并形成咨询意见,联合将咨询意见反馈给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发展改革委,由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咨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后,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按规定需编制初步设计的,其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后,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地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组织审批。
以上程序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下达的三批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渝发改农〔2009〕163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完工后,区县水利部门要抓紧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竣工公示,验收报告及公示文本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县验收情况组织市级验收,其中区县审批项目按要求抽查,市级审批项目全部验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