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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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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12〕1878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行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01号)关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网站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其中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可直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公示内容应按中标结果公示表的格式进行填写。中标结果公示表由招标人盖章(实行委托招标的,还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后,直接送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没有答复的,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向公示载明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质疑时间不算在内)。
提出书面质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示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人予以书面答复。
提出书面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11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公示期间,若无质疑或投诉的,招标人可在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受理的投诉,受理单位经调查后无法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五、对受理的投诉查实纠正后导致中标人发生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变更后的中标结果重新进行公示。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未经公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
七、中标结果公示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标结果公示表.doc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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