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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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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13〕776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扩充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源,经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申报入库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作时间从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起算,全脱产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截止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经历。
二、入库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填写入库申请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截止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点击“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国家部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长或从事的工作,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目录》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代码进行评标专业的填报,填报专业最多不超过5个。
(二)资格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自评标专家申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入库条件(评标专业除外)进行符合性初审。申报人可通过登录“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适时查询初审结果。
通过资格初审的申报人,其工作常驻地或生活常驻地在主城区(渝中、江北、渝北、南岸、巴南、大渡口、九龙坡、沙坪坝、北碚9个行政区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4个开发区)的,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与填报专业对应审查部门数量一致的复印件,于2013年7月30日前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当场返还原件);远郊区县(主城区以外的行政区和万盛、双桥经开区)的,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于7月30日前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对。
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网上填报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打印件),并在工作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专业工作简历表(附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高级职称证或高级职称相关任职文件。高级职称是指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副高级经济师等);
5.不具有高级职称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或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
6.上述材料不能证明申报人能够胜任所填报专业的,还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学术著作、获奖证书、岗位证明等)。
资料收齐后,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对主城区申报人填报的评标专业等进行集中评审。远郊区县申报人的专业评审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三)评审不合格
申报人或其提交的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通过评审: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时间不满足要求的;
2.填报的评标专业与工作经历不符的;
3.执业资格注册证的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不符,或填报的工作单位与所盖公章的单位名称不符的;
4.无法提供与评标专家资格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的;
5.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6.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评标专家上岗培训及发证
通过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市发展改革委将以短信形式告知。
同时,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上岗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未参加政策法规知识培训的,不能获得《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不具有评标专家资格;未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的,不能参与相关专业的评标工作。
四、其他要求
重庆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集工作是我市为规范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地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宣传,积极发动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申报入库,严禁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附件:相关专业工作简历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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