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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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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委办〔2013〕17号

委内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1226号)。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13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一律改为由项目所属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下放权限的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中,对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等9类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委内相关专业处室按要求开展核准管理;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等3类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市政府未进一步明确核准权限之前,暂由委内相关专业处室进行核准管理。
二、对2013年5月15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已经具备核准条件且属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征求地方意见后尽快办理核准手续。请各处室抓紧与项目主办司局沟通衔接,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二是对尚不具备核准条件和取消核准的项目,请相关处室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退文后,按规定办理核准或交由项目所属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三、各处室要坚决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职能改革要求,做好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简化核准程序,主要对行业准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外部准入条件进行核准,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附件: 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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