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在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核准事项。为做好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取消核准事项6项,包括: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生产项目;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制盐项目;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外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以上项目均由核准改为备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二、新增下放核准事项8项,其中:(1)明确由省级政府核准6项,包括: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除国家铁路网和跨省(区、市)项目外的其他铁路项目;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公路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在内河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房地产项目。(2)明确由地方政府核准2项,包括: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以上事项在市政府明确核准权限之前,暂由我委实行核准管理。
三、我委将抓紧研究制定新的重庆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上报市政府后实施。在此期间,请按照国发〔2013〕47号文件和政府职能转变相关要求,落实新增取消和下放核准事项管理责任,加强纵横协管联动,确实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