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22项民生工程之一,由于其建设标准低,工程运行成本高,水价偏高,很多项目建成后运行费用严重不足,个别工程甚至停止运转,项目区农村居民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明确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中明确:“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目前部分区县(自治县)执行了该项用电类别调整规定,但一些区县(自治县)仍未严格执行。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汇报,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渝价〔2011〕164号通知要求,按照要求抓紧研究提出本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认定清单,并据此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调整类别申请,督促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效益。落实情况于2014年6月底前向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