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林业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石漠化和工程建设成效的监测,定期公布工程建设进展和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的监测结果;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池(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区县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区县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要根据批复的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按要求做好分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代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承担,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地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年度实施方案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第九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依据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联合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四部委。经国家四部委审定通过后,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并将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报国家四部委备案。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将具体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及时将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拨付资金,按绩效开展考核。做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法人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县要遵循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程建设落到实处。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后管护负总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等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实行项目公示制。各区县具体实施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将国家政策、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任务及规模、建设目标、实施范围、建设期限、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及联系人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区域进行公示,对资金使用和兑现情况及时公开,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确保项目区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积极发动项目群众投工投劳,提高广大群众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的积极性。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勘察、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的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组织开展,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组织招标。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对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招标工作。
(四)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建设标准、质量、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作业设计规定的方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监理、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划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控制度,重要结构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控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区县要在每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的工程建设情况,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情况。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要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及各区县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效益。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宏观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宏观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的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掌握工程建设成效。
工程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由市林业部门会同农业、水利部门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本市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及工程进度、质量的核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机制。各区县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项目区资金整合力度,打捆用于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将市级以上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资金实行“项目业主请款、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款”的管理办法。工程开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畜牧)、水利部门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启动资金一般按市级及以上补助投资总额的20—30%拨付,以后按工程进度凭工程支出发票、单项验收合格报告,逐级审核签字后,统一报账。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地方投资中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作业设计、图文材料等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审计,并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各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查,各区县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验收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抽查。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投资下达计划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资料;工程汇总表;受益户签字花名册;建设大事记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绩效评价奖惩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工程治理监测数据,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工程治理情况和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对工程进度快、治理效果好的区县,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倾斜支持,对工程进度慢、治理效果差的区县,相应调减项目资金。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产权,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与工程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治理成效,扎实推进工程建设,根据《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学客观、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建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区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的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二、评价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区县。
(二)评价内容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包括工程建设、工程效益和工程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工程建设主要由建设进度、林草植被建设、基础设施建设3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值50分,主要对工程建设进度、治理情况和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工程效益由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3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值25分;工程管理由工程组织管理、工程计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资金管理、工程后期管护5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值25分,主要对工程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
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评价主要采取现场查看的方式,按照全面查看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原则,对林草植被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测量。
工程效益。对工程效益的评价采取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到项目建设地点查验工程实施情况、随机走访、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工程管理。对工程管理的评价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对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四)评价结果
分为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70—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三、评价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组成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并协助工作组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
(一)区县自评。各区县根据本办法附表“重庆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相关材料,开展自评估,并按要求将评估情况报工作组。
(二)市级评价。工作组会同中介机构每年8月底前对区县自评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三)评价结果审定与公布。综合评价报告经审定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向各区县通报评价结果。
四、成果运用
(一)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区县,暂停安排当年度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二)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区县,按照50%的比例调减年度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
(三)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区县实行排名制,分数排名前三位的区县原则上按照15%—25%的比例调增年度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分数排名后三位的区县,根据总体情况酌情调减年度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
(四)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区县,按25%—30%的比例调增年度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
(五)若各区评价等级均为“合格”或“优秀”,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最低的五个区县分别按10%、15%、20%、25%、30%的比例调减年度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得分最高的五个区县。
附表:
重庆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