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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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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评标专家: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来,专业分类日趋完善,专家人数不断增加,绝大多数评标专家能够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职,公正评标,保证了我市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少部分评标专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纪律要求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因评标工作马虎,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引起的投诉逐渐增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影响了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公正,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作为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一是要强化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学习,切实提高评标工作水平;二是要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评标工作,要杜绝因责任心不强、马虎评标而出现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一般性、客观性条件审查不严、事后投诉频发现象;三是评标委员会要加强评标组织工作,根据评标工作量科学合理安排评标时间和任务分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要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不准在决定参加评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私下联系和接触投标人;不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不准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准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准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不准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准将评标工作底稿、评标所用表格、评标结果等资料带出评标现场;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信息、投标文件内容、评标讨论过程、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保密信息。
同时,要严格实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曾因在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均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三、依法评标,切实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审结论应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是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系统、客观评审和比较后作出的。评标内容中属评标专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主观评审事项,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个别评委评分倾向性过于明显或与其他大多数评委评分差距过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有权要求该评委作出解释,不能进行合理化解释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以其他评委评分的平均值取代该评委评分。
四、强化监管,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评标工作的监管,对所监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明令禁止的行为,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属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暂停其在一定时期内的评标资格,或清除出库,或终身不许再入库;属于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责成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并不得再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其他任何项目的评标。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应当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渝发改标〔2010〕86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在重庆市招投标综合网上予以公告,以警示其他评标专家引以为戒。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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