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复核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4〕1116号
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有关配额管理单位:
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委托有关核查机构对各配额管理单位2013年度碳排放情况进行了核查。为提高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保障配额管理单位正当利益,我委决定委托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对部分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结果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工作从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开始,至10月31日(星期五)前结束。
二、复核对象
纳入复核范围的有关配额管理单位。
三、工作经费
本次复核工作经费由我委安排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复核机构不得向配额管理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鉴于本次碳排放复核工作对下阶段配额管理单位履约工作至关重要,请复核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复核工作,按时向我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和复核情况说明。
(二)复核机构要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等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和核查工作纪律,不得接受配额管理单位请吃和接受财物馈赠。如有违反,我委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请有关配额管理单位主动接受复核,根据复核机构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专人配合复核工作。
(四)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开发管委会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碳排放核算复核工作顺利开展。
对在复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给予协调和指导。
联系人:赵菊、梁波,联系电话:67575863/5861,传真:67575865,电子邮件:cqsthb@sina.com。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