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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2014年本投资核准目录取消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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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法〔2014〕1355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目录》),在原颁布的2013年本核准目录基础上,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核准事项。为做好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增取消核准事项15项,共分为两种方式承接。
一是《目录》明确必须的取消核准事项11项,包括:(1)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项目;(2)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钢项目;(3)新增生产能力的热轧项目;(4)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5)新建氧化铝项目;(6)钾矿肥项目;(7)磷矿肥项目;(8)水泥项目;(9)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10)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11)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上述11项均由核准改为备案,除最后一项“境外投资项目”《目录》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余10项均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二是《目录》明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核准事项4项,包括:(1)城市供水项目;(2)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3)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4)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城建项目。根据我市实际,上述4项事项暂仍按核准制管理,核准权限暂延续我市核准目录2014年版(渝府发〔2014〕24号)权限划分原则,保持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原有核准权限不变,国家新下放的核准权限暂由我委实行核准管理。
新增下放核准事项23项,共包括三类。
一是《目录》明确下放至省级政府的核准事项14项,包括:(1)抽水蓄能电站项目;(2)火电站项目;(3)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4)非新建(含异地扩建)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5)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6)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7)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8)新建通用机场项目;(9)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10)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11)新建乙烯项目;(12)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13)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14)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二是《目录》明确下放至地方政府的核准事项8项,包括:(1)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外,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其他水电站项目;(2)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外的其余燃煤热电站项目;(3)跨境、跨省(区、市)的±400千伏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非跨境、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的直流电网工程项目;(4)非跨境、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5)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和非跨境航道海域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6)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7)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的内河航运航电枢纽项目;(8)内河航运建设千吨级及以上的独立船闸项目。
三是《目录》分别向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权限的核准事项1项。即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下放至省级政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至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下放至地方政府。
以上三类23项事项,在市政府明确核准权限之前,均暂由我委实行核准管理。
三、我委将抓紧研究制定新的重庆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在此期间,请按照国发〔2014〕53和政府职能转变相关要求,落实新增取消和下放核准事项管理责任,加强纵横协管联动,确实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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