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投〔2015〕118号
市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
为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明确包括银行贷款承诺在内的共18项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就相关工作要求做出了进一步规定。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各尽其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