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标〔2015〕192号
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以下简称“331号文件”)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要求,现将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5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原证书到期失效(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5年资格认定结果公告之日)。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四)资格重新确认。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注意事项
(一)提出资格申请、升级及延续的机构应按照331号文件和第13号令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并网上填写、上传资格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31号文件和第13号令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
(二)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由于我市已组建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从中抽取,因此,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申报机构不用提交专家库情况册,由我委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书面意见。其余三部分内容以及签章、装订等具体要求详见331号文件。
(三)各申报机构必须于2015年4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处,逾期不再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我委将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月27日之前,我委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届时请各申报机构注意查看。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刘明春,电话:67575755;
市招标投标协会 黄远霞,电话:63102182。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