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标〔2015〕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监察部牵头对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了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经与市级有关部门研究,现结合我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就做好建立我市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
从2015年起,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及主要清理内容。主要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重点清理文件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特别是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内容,以及各地、各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的内容。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12个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本单位制定或牵头起草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区县(自治县)制定出台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清理所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确保清理范围全面,保留内容合法,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审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的自查清理后保留的文件逐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核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审核意见反馈至自查清理单位作进一步完善。
(四)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对清理和审核后保留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要充分征求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门户网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
(五)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经清理后保留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汇编(其中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拟定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执行。
二、健全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08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做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新制定和修改工作。一是严格文件发布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不得制定和印发对外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内容,不得增设审批事项或者增加审批环节,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二是严格文件制定程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通过本区县(自治县)政府公众信息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然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审查时应就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一并进行说明。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市政府法制办将备案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后评估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后评估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予以保留、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抓紧做好2015年的自查清理工作
今年上半年,全市开展了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专项治理中查出的问题与我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要求相结合,抓紧对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自查清理,清理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应当分类说明保留的理由,修订完成时间和文件废止时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对各地、各部门自查清理结果依法进行审核和征求意见,最后形成正式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