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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行为的通知

日期: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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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电缆)向我委来函,对你公司9月5日发出的决定远程电缆为非中标人的告知函不予认可,并要求确定其为中标人。经查,重庆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一期工程(园博中心站-跳蹬站)35KV电力电缆DLDL-2标包采购(以下简称35KV电力电缆采购)于2016年5月20日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共7名评委含2名评委为招标人代表)评审,远程电缆(报价2088.1191万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大,报价2150.83668万元)为第二中标候选人。5月26日-30日,评标结果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委至今也未收到任何利害关系人的投诉。8月15日,你公司向我委来函提出复核远程电缆供货业绩的要求,我委依法未予以支持并于8月24日回函你公司,要求根据评标结果尽快依法确定远程电缆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9月5日,你公司向远程电缆发出决定远程电缆为非中标人的告知函。9月27日,你公司确定上海南大为中标人,并同时向上海南大发出中标通知书。
鉴于你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将35KV电力电缆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给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南大,已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之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依法改正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我委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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