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外〔2017〕9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涉及有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7日
重庆市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及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渝注册地方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外)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外债,是指企业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中长期商业贷款等。
第四条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企业发行外债,应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用于支持“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重点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民生实事和产业转型升级,不得投向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行业。
第六条 企业发行外债属企业市场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外债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第二章 企业发行外债办理程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对企业发行外债规模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拟发行外债的企业,应报送一式2份外债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发行外债申请文件、申请报告和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承诺书(附件1)。其中,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申请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发行方案、债 券发行计划、偿债保障措施、外债风险防控预案等(详见附件2),并附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决定发行债券的决策性文件,境外发行公募债券还需提交发行人或债券增信方国际主体评级报告;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包括相关各方概况、贷款方案、资金投向、偿债保障措施、外债风险防控预案等(详见附件3),并附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境外机构出具的贷款协议、贷款承诺函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国有企业发行外债需符合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提供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包括对企业经营、负债总体状况的评估性结论,对企业境外融资风险防范方案的评价结论及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企业发行外债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企业应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额度内对企业发行外债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登记证明》(附件5)。
第十条 《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登记证明》应明确外债发行人、外债规模、币种、发行方式、资金用途,并按发行方式确定文件有效期,其中境外发行公募债券6个月,境外发行私募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3个月。
第十一条 在外债发行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附件6)。
第三章 文件效力和变更
第十二条 外债发行人凭《重庆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登记证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和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外债募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已获登记的企业发行外债,若发行人、外债规模、币种、发行方式、资金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企业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外债造成登记证明文件失效的,原则上可再次申报新的额度,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四章 风险防范和诚信建设
第十四条 外债发行人应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以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适当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审慎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有效控制风险敞口,确保外债风险控制在自身可承受范围内;密切跟踪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关注跨境资本流动和外债外汇政策调整,强化外债风险管理意识,制定外债风险防控预案,合理调度还款资金确保外债到期偿还,将外债风险管理贯穿外债借、用、还全过程。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主动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高度关注并及早解决好跨境资本流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明确和落实外债风险管理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对企业申报把关,对风险从严把控。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重庆外汇管理部做好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七条 对发行主体及金融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境外融资行为诚信档案,对恶意占用外债规模、提供虚假信息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在记录之日起两年内暂停受理相关发行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外债项目,同时按相关规定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综合平台管理。
第五章 项目储备和监管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对每年拟发行外债项目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储备的外债项目投向应符合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应基本具备在本年度内发行的各项基本条件。纳入储备的外债项目应动态更新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成熟度滚动实施。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债项目申请登记:
(一)发行外债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具有较强业绩支撑且信用记录良好的;
(二)企业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推荐函(市属国有企业除外);
(三)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已完成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的;
(四)境外公募债券发行人主体信用国际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市发展改革委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的内容和口径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外债相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外﹝2016﹞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