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能源电〔2017〕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我市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等项目纳入试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以及《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做好规划
规划应充分体现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发展趋势,具备合理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规划应有利于社会投资主体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有利于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促进清洁能源有效利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服务,促进能源消费革命;规划应有利于有效控制配网投资规模和成本,提高配网运行效率,最终降低配电成本;规划应有利于政府监管,有利于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有利于配电价格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市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通过规划明确试点项目的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有利于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二、坚持公平开放
在发改经体〔2016〕2480号文件印发前,未按程序确定项目业主的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鼓励社会资本整合多方资源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竞争者搭建招商引资平台,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引入先进理念、技术、资本和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中标后应按程序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进行增量配电网投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鼓励将配电业务独立经营。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三、做好建设运营管理
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项目业主应按照核准权限完成配网项目的投资核准管理程序。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运营模式的选择不影响项目业主对配电网的特许经营权,项目业主对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始终全面负责。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平等履行社会责任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应与公用电网相连,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确保稳妥推进
请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积极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4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报告并上报。力争二季度完成规划审定工作,三季度完成试点项目业主招标并启动实施建设。
市能源局将会同重庆市电力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增量配电业务符合配电网规划、电网公平开放、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
六、加强工作推广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明确的标准,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广。
重庆市能源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