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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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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农〔2017〕6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水利局、农委、农综办、质监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转发你们执行,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统一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根据《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全市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抓紧完成或修订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已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区县,要在与本地区“十三五”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其中土地整治规划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地块和图上。
(二)统一建设标准,因地制宜设计建设内容。各区县要以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综办提出,市质监局发布的《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作为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设计建设内容,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将晒场、烘干、机具库棚、有机肥积造、地力培肥、机械化耕作示范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要按照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布设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工程,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能够产生新增耕地并用于占补平衡。
(三)统一监管考核,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指导计划,市国土房管局将指导计划在各区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订考核办法,对各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建设管理以及建成后的利用与管护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农综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展、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专项检查和信息统计,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统一竣工验收,规范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程序。各区县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综)等部门组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小组,高标准农田各专项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牵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报竣工验收小组和市主管部门备案,市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五)统一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验收合格后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统一上图入库,实现上图入库管理和信息共享。高标准农田各专项工程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上图入库技术规范提供上图入库信息,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形式统一、质量可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高标准农田数据库,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上图入库技术规范提供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必须在当年完成上图入库,未及时上图入库的项目不计入当年任务。
(六)统一建后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各区县政府应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统一用于灌排渠系、喷滴灌设备、机耕路、生产路和便民桥、农田防护设施等公益性较强的基础设施建后管护,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维护。
二、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试点,鼓励采取PPP投融资模式、股权化改革试点等方式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涉及有新增耕地的,应按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立项、审核、验收程序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开展新增耕地抽查确认,抽查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新增耕地整理合格证》,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享受新增耕地指标产生的收益。
(二)加大信贷政策支持。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出台《2017年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金融支持纳入信贷投向倾斜类,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创新贴近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优先支持依托高标准农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在高标准农田上修建的基础设施、附属设施、生物资产等附着物抵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落实工作责任,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完善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机构,各区县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和管理,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综)、水利、林业、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考核评价、检查验收、信息共享等工作。
(二)加强工程管理,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资金投入、建设时序等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各专项工程实施范围不重叠,投资安排不重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制,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未进入实施方案和土地整治规划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目标任务,未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
(三)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地块。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农业(农综)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并负责将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信息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项目信息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考核。市质监局负责发布《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加强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息统计,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贷支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田抗灾减灾能力,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部门间专项规划和资金安排统筹衔接不够、建设内容不配套、建设管理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需要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规范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尽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资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加强建后管护,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改造中低产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节水灌溉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提高口粮生产能力。
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探索资金整合、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新机制,统筹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地方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和资金支持。
多元投资,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主要任务。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
二、加强规划和资金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四)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衔接本省(区、市)的新增粮食产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有关规划,完善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本省(区、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建立部门联动、上下衔接、省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政府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加快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整治规划体系,分解落实建设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确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其中县级土地整治规划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地块和图上。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完善工作和省级“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各省(区、市)要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优先顺序,围绕巩固和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已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切实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和产出能力。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将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纳入规划范围和年度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充实建设内容,实行连片治理,推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机械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六)加强建设资金整合。湖南省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意见》(财农〔2015〕247号)要求,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建立健全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长效机制,为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开展资金整合试点提供借鉴。各地要结合实际,以县为单位,探索多种形式的资金整合模式,可以按照统筹规划、分部门实施进行整合,也可以突破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部门界限推进资金整合。
三、规范项目管理,科学推进工程建设
(七)科学设计建设内容。各省(区、市)要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组织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治理。以畅通骨干灌排渠系为基础,协调推进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视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大力推广土地深耕和节水灌溉,同步采取农艺和工程技术措施。
(八)强化工程建设监管。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制度,梳理和规范项目申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精细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对高标准农田实现全程监控、精准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升级完善监测监管系统,统一数据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公开统计结果,为相关部门共享系统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本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拐点坐标、主要工程量等信息,做好数据汇总和提交,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九)健全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强化用途管控,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在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时,要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纳入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建后管护机制落实情况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范围。
四、增加建设投入,确保质量进度
(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支农投入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合理制订不同类型区的亩均投资标准。各地要调整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十一)积极吸引社会投资。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并适当安排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各地可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对于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各地承担的规划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国家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水平。
(十二)创新投融资模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各地要通过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贷款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融资提供便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农机)、人民银行、林业、银监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和协调沟通。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逐级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做好建设情况自查和总结,全面客观反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掌握建设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标准委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标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贷支持。
(十五)强化评价与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开展建设任务、质量、成效、管理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价工作。依据规划及确定的年度安排,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要求和相应的评价规范,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各省(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中央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安排挂钩,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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