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能源电〔2017〕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请报送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拟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请各区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和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能源电〔2017〕17号)要求,认真组织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于8月9日前向市能源局报送符合条件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等。
重庆市能源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