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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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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环〔2017〕1123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核查机构、有关企业:
为核定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配额管理单位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水平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6年度历史碳排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和2016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分两阶段开展,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开始,至10月31日(星期二)前结束。其中:2016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在10月15日(星期天)前完成,2016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工作在10月31日(星期二)前完成。
二、核查对象
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包括2016年度关停并转的企业)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
三、核查机构
重庆国咨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联合优斯(北京)技术服务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中冶赛迪重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赛宝认证中心。
四、核查内容
(一)同时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6年度碳排放量和2016年度历史碳排放量;
(二)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6年度碳排放量;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需核查其2016年度历史碳排放量。
五、核查要求
(一)各核查机构根据核查任务分工开展核查工作,2016年全年未开工/关停的企业,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以便对已停产企业的配额进行回收处理,且核查机构不再开展本次核查工作。
(二)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所在区域有未纳入本次核查名单但符合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和能耗标准的企业,报经我委同意后开展历史盘查工作。
六、核查经费
本次核查工作经费由我委申请市财政解决,核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工作安排
请各核查机构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及时向我委报送书面核查报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等,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委托有关机构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鉴于本次碳排放核查工作对配额管理单位履约和下阶段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配额分配至关重要,请各核查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核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和核查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企业请吃和接受财物馈赠。如有违反,我委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请各企业主动接受核查,按照核查机构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专人配合核查工作。企业拒绝接受核查或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做好督促与协调工作,确保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对碳排放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给予协调和指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


(联系人:赵菊、王娟,联系电话:67575863、67575864,传真:67575865,电子邮件:cqsth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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