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会审研究,现对渝巴公路巫山县月亮淌至刘家
垭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道渝巴公路巫山县月亮淌至刘家垭段全长89公里,其中巫山县境内85公里,奉节县境
内巫山修建4公里,是巫山县长江北岸贯通东西的一条重要干线。1996年,经原万县市计委批准按
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立项进行改建(万计[1996]基321、322号文),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
和物价局联合以川交路[1996]299号文批准收费立项。 1998年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先
后对巫山县龙门桥至三合铺段(渝价[1998]73号文)和三合铺至茶园段(渝价[1998]618号文)
批准进行试收费。现渝巴路巫山段月亮淌至刘家垭全线完工通车,工程总投资概算10900万元,其
中有偿投入5287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渝巴公路巫山月亮
淌至刘家垭全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          10座    11-30     31-50     51座   
                车二、三轮)  (含)  座(含)  座(含)  以     
                              以下客  客车、    客车、    上客   
   标准                       车、    1-3吨     3-5吨     车     
                              1吨     (含)    (含)    5吨以  
区间                          (含)  以下货    货车      上货   
                              以下货  车                  车     
                              车                                 
月亮淌至巫山县  4元/车        6元/车  10元/     14元/车   4元/   
城              次            次      车次      次        吨次   
巫山县城至刘家  4元/车        10元/   14元/     22元/车   6元/   
垭              次            车次    车次      次        吨次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
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全线在巫山县与奉节县交界处、巫山县城和骡坪设置月亮淌收费站、巫山收费站和骡坪收费站
,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只经过一个收费站中途上下道的车辆,按上述各段收费标准分别减半征
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巫山县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1年4月20日至2002年6月19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6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巫山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正式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
,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
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