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
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
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
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各供水单
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
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重庆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  项  目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标准      水资源费标准    用户实  
                现行  调整后  现行污水  调整后污  现行水  调整后水  交费用  
号              水价  水价    处理费    水处理费  资源费  资源费            
1   居民生活类  1.00  1.25    0.25      0.40      0.02    0.02      1.67    
2   工业类      1.25  1.50    0.25      0.40      0.02    0.03      1.93    
3   建筑业类    1.60  1.85    0.25      0.40      0.02    0.03      2.28    
4   商业服务类  2.00  2.25    0.25      0.40      0.02    0.03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