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川市地方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南川物价文[2002]17号)收悉。按
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市地方电
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市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
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4.74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
费每千瓦时3.96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南川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
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
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
年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南川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318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南川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表:
                             南川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003年1月1日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79  0.469  0.469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80  0.670  0.650                                              
三、商业用电            0.820  0.810  0.80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520  0.510  0.500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293  0.283  0.273                                              
五、大工业用电                 0.412  0.397     0.387  21.00           14.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371  0.356     0.346  21.00           14.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61  0.346     0.336  21.00           14.00             
3、中、小化肥                  0.204  0.189     0.179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22  0.412  0.402                                              
七、农业排灌用电        0.240  0.230  0.22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农网还贷资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号)执行。表列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已按文件
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