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
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
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以及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成
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
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90元和26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2920元;柴油出厂
价每吨由2900元调整为264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
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910元调整为265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
2090元调整为 190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
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
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
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
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
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00元调整为30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
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
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
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形势依然严峻,疫情对经济特别是交通运输、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
日益显现。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一手抓经
济建设总体部署的主要措施之一。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市场正
常供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
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3年5月10日至15日期间逐日将调
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430 3095
天津市 3430 3095
河北省 3430 3095
山西省 3495 3150
辽宁省 3430 3095
吉林省 3430 3095
黑龙江省 3430 3095
上海市 3445 3100
山东省 3440 3105
湖北省 3455 3120
河南省 3450 3115
海南省 3565 3220
广东省 3505 3160
其中:深圳市 3725 33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565 32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435 3095
甘肃省 3415 31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25 300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445 3110
南京市 3415 3085
杭州市 3445 3110
合肥市 3450 3115
福州市 3480 3140
南昌市 3450 3115
长沙市 3445 3130
成都市 3635 3315
重庆市 3620 3280
贵阳市 3595 3245
昆明市 3625 3275
西安市 3415 3105
西宁市 3385 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