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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3-06-25
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你们《重庆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关于收取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请示》(渝建交[2003]12号)文 件收悉。经调查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我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3]52号)文件精神,同意你中心 按中标额2.8‰收取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由工程招标人(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6‰交纳;工程中 标人(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2‰ 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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