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
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
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
目录。
    二、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组织对相
关经营者的成本实施监审;目前尚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办法组织实施成本调查审核。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
录进行调整。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
                           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序号  监审项目                  监审形式              定期监审时限  
l     输配电成本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2年           
2     民航运输成本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2年           
3     铁路运输成本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2年           
4     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        定调价监审                          
5     高等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1年           
6     管道运输成本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2年           
7     中央直属和跨流域水利      定调价监审                          
      工程供水成本                                                  
  注:已对经营者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