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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丰都至忠县公路丰都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2004-07-12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丰都至忠县公路丰都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 发[2003] 274号文)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 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丰(都)忠(县)公路全长37.5公里,是省道渝巴路S103的重要路段,是全国“通县油 路”工程,也是三峡库区和8小时重庆工程。该路经重庆市计委以计委能[1999]1680号项目建议书 和渝计委交[1999]1634号可研报告批准,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修建。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 局、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44号文件批准收费立项。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 贷”的政策规定,特批准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吨以上至3吨货车, 3吨(含)以上至5吨(含)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座至30座(含)客车 货车,31座以上客车 站点 谭家咀站 2元/车次 5元/车次 7元/车次 10元/车次 3元/吨次 龙头站 2元/车次 5元/车次 7元/车次 10元/车次 3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2号文件的规定,同意设置谭家咀和龙头两个收费站,实行双向 过站式收费。对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客车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高投司确定。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试收费时间从2004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4日止。试收费结束后,请你司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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