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序号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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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居民 |
8元/户·月 |
城市居民 |
按城市居民户数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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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暂住人口 |
2元/人·月 |
暂住人口 |
按暂住人口数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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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 |
2元/人·月 |
各机关、事业、团体 |
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人数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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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 |
11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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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元/吨 |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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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商业门店 (网点) |
营业面积200㎡以下的商业门店(网点) |
0.55元/平方米·月 |
各经营业主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的,按20㎡计收 |
营业面积200㎡至5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0.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2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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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500㎡至10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0.4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5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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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1000㎡以上的商业门店(网点) |
0.4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10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2.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 和北部新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 80%制定本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对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 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垃圾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停 止执行。 四、我市各级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9号)第七条“垃圾处置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我市过去有关城市环境卫生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