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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核准高级人才猎头服务收费标准

日期:2001-04-05
根据“关于请求核准高级人才猎头服务收费的函”(渝人函[2000]293号)和“重庆市人事 局关于界定高级人才猎头服务范围及对象等问题的函”(渝人函[2001]21号)所反映的情况。为 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对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需求,市人事局所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拟开展高级人 才猎头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重庆市物价局现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展高级 人才猎头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才猎头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 况制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并将你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抄报我局备案。 二、接受高级人才猎头服务的个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2、取得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三、接受猎头服务的单位主体,主要指全市重点行业或支柱产业中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随产 业结构调整中产生的新经济组织。所涉及的职位如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人事总监、 市场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厂长、总工程师、高级策划、新产品开发技术负责人、服装设 计师、家具设计师。 四、高级人才猎头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 理单位和个人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 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五、本通知从2001年3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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