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部门动态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补充规定出台 面积超标补房价10%

日期:2002-12-12
北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又有新规定。这个名为《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 题的补充规定》要求,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 综合地价款。   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不需核定家 庭收入。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 安置的居民家庭,也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 元人民币核定。 新规定已于12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只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 来源:北京晨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292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