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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土局:出售经济适用房时不得低于限价

日期:2003-05-19
  日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公房上市的补充规定要求,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 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目前,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由购买人 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有关方面负责人告诉记者,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扣除价款,上市出售前将 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同 时,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并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产权后,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 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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