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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最高限价4000元

日期:2002-12-29
广东省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最高限价4000元

广东省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最高限价4000元

   

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日前正式出台,医疗事故鉴定最高限价为4000元。

据了解,此次制定收费标准是为了适应今年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是国家1992年批准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份决定。今年4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由原来省、市、县3级鉴定调整为省、市2级鉴定,并将鉴定工作改由医学会负责。由于医学会是社团组织,组织专家鉴定的经费缺口难以通过财政补助来解决,需通过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进行补偿。

为此,广东省物价局对全省2000到2002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抽样调查和测算,并参考省外同类价格情况,拟定出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已正式出台。

据悉,新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一、省属医疗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为每例4000元,地市所属医疗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为每例3000元。二、由于县级医疗鉴定机构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而取消县级原定600元的鉴定收费标准。三、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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