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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日期:2003-09-23
解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解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条例分总则、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9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按照条例,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这一条例规定,在条例公布之日起凡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公布前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条例还规定,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申请再注册。

    条例还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均不予注册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按照条例,符合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非法乡村医生将受严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有监督乡村医生权利

 

    乡村医生合格与否,村民拥有发言权。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考核,应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条例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须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条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按照这一条例,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不能违规用药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有此类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条例还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条例规定,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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