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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救助费上调,生大病最高可报20万元

日期:2003-11-11
医保大病救助费上调,生大病最高可报20万元

医保大病救助费上调,生大病最高可报20万元

   

    南京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出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生重大疾病,市医保基金最高可“报销”20万元。

 

职工生大病最高可获20万元救助

 

    目前南京市医保实行的大病救助政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5%。

 

退休人员每月缴费改为代扣代缴

 

    原由用人单位代收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可由市医保中心按月直接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参保单位中的新办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时间为: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当年7月份起计算;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次年1月份起计算。凡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的人员,仍按半年一次向各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医保统筹地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新闻附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因患大病、重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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