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部门动态

相关部门联合通知:期房合同日期不算购房时间

日期:2005-05-31

相关部门联合通知:期房合同日期不算购房时间

 

新京报

 

  530日,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使得“从61日起,个人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项政策涉及的争议起始时间得以明确。

  三部门发文明确购房起算时间

  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曾指出,自20056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2)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2)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但购买住房的起始时间,是以签合同、交首付为准,还是以拿到房屋交付或办下产权证为准,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昨日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购期房时间难成正式购房时间

  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告诉记者,按照现实情况,市民购买期房的时间很难被算做正式的购房时间。他解释说,就北京市购房者的实际情况而言,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还是交纳房屋契税,基本都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一般说来,房屋产权证很难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成,契税完税证明办理相对要简单一些,但很多业主也要到开始办理产权证时才去交纳,如果委托房产商代办,可能拿到证明的时间更晚。

  秦兵同时指出,按照税务方面相关法规,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可以去办理交纳房屋契税的手续,但目前在北京,这种规定还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有不少购房者拖欠契税。他认为,三部门的这条规定将促进购房者提前交纳契税的积极性。

  四部门将沟通住房再上市信息

  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新通知作为七部委文件的补充,将有利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提高房地产领域投机的成本。

  根据该通知,2005531日以前,各地要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都将和税务、财政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单位或个人住房再次销售的各种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对这些资料,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责任。

  严禁擅自变通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56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6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2)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而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三部门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不得减免营业税费。对擅自变通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292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