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地产预售收入所得税上调5%
日期:20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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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地产预售收入所得税上调5%
2006年03月21日 新京报
国家税务总局20日发布文件,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做出了调整,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将由目前的15%提高到不得低于20%,新的规定将追溯至今年1月1日。
这份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1号文),与2003年发布的83号文相比,做出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已经执行3年的83号文规定,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新的规定,大部分房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都将提高到20%,这意味着房产企业要拿出更多钱来预缴企业所得税。
31号文也有利好地产商的内容。文件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费用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与提高预征所得税比起来,这不啻于是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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