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部门动态

辽宁:物业入行门槛提高 物业费需商定

日期:2008-12-09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日前正式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从明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标志着辽宁物业管理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条例》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物业管理入行门槛,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在此之前,对于小区物业的服务内容、价格以及争议一直都存在许多问题。在这次通过的《条例》中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也应双方商定。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也要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对于住宅小区建成后,在居民未入住之前,存在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扯皮”现象,《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来源:新华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292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