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渝价〔2013〕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2号),市物价局修订了《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0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为《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及市授权区、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监审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监审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本《监审目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06]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附件
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 序号 | 类别 | 监审项目 | 监审部门 | 监审形式 | 定期监审时限 | 
| 1 | 电力 | 省级及以下电网居民生活用电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委托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2 | 供水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 3 | 燃气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气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4 | 城市公共交通 | 公共汽车运营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 轨道交通运营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
| 出租汽车运营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
| 5 | 药品医疗服务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 部分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生产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
| 6 | 教育 | 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政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 7 | 有线 电视 |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8 | 游览 参观点 | 游览参观点运营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 9 | 食盐 | 食盐经营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 不超过 三年 | 
| 10 | 殡葬 服务 | 纳入政府定价的基本殡葬服务成本 |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 定调价监审 |  | 
注:以上△标记为列入《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成本监审范围与价格听证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