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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

日期:2007-08-02
广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

广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

  自1989年自治区政府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7月31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举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会。新修改的《办法》于8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和我区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由于经济的发展,《办法》对广西土地税使用税额幅度有所调整,比以前土地税征收幅度有大幅度提高。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以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维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准权。《办法》规定,土地适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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